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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

编辑:西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7-18

根据财税〔2011〕70号文件规定,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,在5年(60个月)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,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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